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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五保供养的法规摘要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6:28:48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导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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