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显失真实性和公正性,应该通过怎样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法规科普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时间、地点、天气:
时间:2006年10月7日10时左右。
地点:罗(团)界(牌)线5公里加700米处。
路面性质:沥青;
道路形状:急弯,
弯道半径:R=62.60米。
路面宽度6.80米,两侧路肩均宽0.40米。
天气:雨时大时小。
二、事故产生现场情况:2006年10月7日我由猫耳塘驾驶“贵H22500”号(五凌之光6371型)车往罗团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罗(团)界(牌)线一急弯路段时,我挂二档慢速靠我右侧行驶,我车快转出弯道时,即发现一客车距离我车25米左右,且占我行驶道路一侧高速行驶,我急鸣号警示,并煞车靠我右侧避让停稳,但对方车却继续占线高速行驶,控制不住车速,撞上我的车,我只感觉车震动了两下,我就昏迷过去,幸好当时有驾驶一桑塔纳小骄车驾驶员朱以才赶到,用铁棍撬开我车门,当时因我右脚踏在煞车上已被夹紧,无法扶出,胸部被方向盘顶压无法呼吸,再次掰开座位靠背让出空间才能呼吸。事后,朱以才到黎平县人民医院看望我时,对我家人说:我当时驾驶我的车开五十几码都追不上贵H00338客车,我距他(贵H00338客车)只有1分钟多点的距离,当我到达现场时,他的车头左边还正骑压在你的车头中间,我对贵H00338客车驾驶员说:你的车(贵H00338客车)不要乱动了,免得破坏现场。11时左右,我弟吴朝奎及我妹夫石开斌赶到现场,黎平县交警大队指导员杨建平也已到现场,贵H00338号客车驾驶员谢弟必说:为抢救伤员我把自己的车后退了约0.60米。经实量,两车相距是1米多。谢弟必已动了现场,造成现场模糊。贵H00338客车上的乘客也已全部转移乘其他车走了。现场只剩下过路围观群众。然后黎平县交警副大队长田金昌和一名警员及财产保险公司一职员到现场作勘测、照像等,勘测结束才疏散被阻车辆。我获抢救出车后送到黎平县人民医院抢救,腹内脾脏全部破碎无法修补,已做脾全切除手术。肝脏破裂1至2寸,左胸肋骨骨折4根,另有两根破裂,右脚膝关节严重开放性脱位,前后交叉韧带全断,现仍在住院治疗,待炎症消除后再实施关节复位和韧带修接。
三、事故认定书有勃事实:贵H00338号客车占我一侧线路高速行驶并擅自改动现场,使其现场模糊,我车前牌照落于贵H00338客车底距其车头2.50米左右,加上两车间距1米多,以及现场两车相互在线四抵数据等未作全面论证,这是使我难以理解的第一点。
四、事故认定时间存在疑问:我是10月14日经省人民医院大力抢救,初步清醒才能说几句话。因右膝关节炎症严重不能动手术,于10月21日晚回到黎平县中医医院继续消炎。我弟吴朝奎及我妹夫石开斌于10月23日到交警大队向田金昌副大队长反应病情,要求尽快作责任认定,田说:不要忙,先把病治好。我父亲于11月3日到县交警大队时,只有办公室主任黄显林在单位,当问及认定书时,黄显林说尚未作出。11月7日中午11时许,田副大队长及中队长胡都成到病房向我询问事故经过,我把当时情况说了,并记录在案。11月9日下午2时半我父亲和我弟吴立平到交警大队,田金昌副大队长在办公室,当问及认定书时,并提出要看看交通事故现场图。田说:你们等等,下午有人答复你们,要看图纸是不行的,我们的资料怎能让你们看,只有法院才能调看,吴军说的话有失真实性,在那么好的路上怎么只挂二档行驶,谁都不信,等到下午5时20分左右,中队长胡都成才说:明天早上8点半来要认定书。11月10日上午才拿到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签发时间是2006年10月16日,这是使我难以理解的第二点。
在其它说明栏内附有《贵州省黎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2006-(203)”》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认定错误之处你对责任的划分不服的,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充分提出自己的意见,具体责任比例由法院决定。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诉讼,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对认定不服,可以诉讼解决。建议你当面咨询律师。现在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只能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定,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指出错误之处。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现在是不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只能在民事赔偿诉讼过程中指出错误之处。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可提起行政诉讼,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提出其错误之处,要求法院对该责任认定不予采信。你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支持你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