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漏写重要信息 引发争议法规科普
近日,五常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一起交通肇事致死案件时,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漏写”了可以导致责任认定出现变化的重要事实,由此引发诸多问题,目前死者一方已失去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变更该认定的机会。
8月4日晨5时许,五常市居民潘雪冬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兴隆乡北环路2公里200米处,与对向由王安辉驾驶的吉AC3781自卸货车相撞。潘头部受伤,8月11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五常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双方负有同等责任。
虽然潘家对事故划分存疑,但肇事人王安辉表示一次性付给潘雪冬家属13.7万元,先付5万元,余款待保险理赔款下来后补齐。随即双方在五常交警大队签署和解同意书。随后,双方因这5万元发生了争执,潘家称,己方已开具收条,而对方却并未支付款项。
9月17日,死者潘雪冬家属潘兵告诉记者,当时在巨大悲痛下,以求息事宁人为目的,签订的和解书,是以王安辉履行13.7万元赔偿为基础的。潘雪冬的妹妹不慎开具了收条,但款项未曾收到。目前,王安辉一方不履行承诺,潘家想对事故责任划分进行再次认定。
记者在王安辉家未见到其本人,王妻称其在外办事。针对是否已给付5万元一事,王妻坚称“钱都给了,人死亡给包13万7,正常给5万,不给钱能给票子?”
根据潘兵的讲述,事发后家人对事故责任划分存疑的依据为“当时车检的时候,他(王安辉)那车超载,超重还占道行驶。卷宗上面都有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根本就没体现出来。”。
针对潘兵提供的情况,记者向五常市交警部门进行核实。五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拉林中队事故科张跃森警官告诉记者,王安辉当时“超载了”,并且计量后,王承认超载,警方还对其进行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
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没有王安辉超载的记载,五常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科陈瀛波警官表示“这个写漏了,笔误”,他“可以更改过来”。陈警官同时表示,对认定存疑可至上一级公安机关,即哈尔滨市交警支队申请复议。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后,如对该认定不服,应在3日内及时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申诉。就该起案件,已超过法定期限,上级交警部门将不再受理此案复核请求。
对此情况,哈尔滨岳成律师事务所谢佩红律师认为,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搜集有效证据,推翻该责任认定的证据效益,以便使人民法院根据潘家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对责任比例进行从新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超载造成1人死亡或3人重伤者,驾驶员占有主要责任,将负有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