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解读省政策
农村土地流转究竟应该怎么“转”,农业规模化经营到底规模该多大?日前,山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这些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给予了明确。
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山西省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更是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政策性文件。领会《意见》的精髓,要点在于土地流转务必做到“有序”、“适度”、“监管”,也就是关键把好“三道关”。
土地流转必须“有序”
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是优化农业生产要素配置,解决“谁来种地”、“怎么种地”的战略举措,是加快建设山西特色现代农业,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必由路径。尽管土地流转意义如此重大,但是,鉴于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保障,是为农民生活“兜底”的最后依靠,因此土地流转必须“有序”。
怎么确保做到“有序”呢?《意见》提出,在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这是一个大的原则,是必须坚持而不能有半点马虎的原则。
为了充分体现这个大原则,《意见》强调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以此保障“有序”落到实处。即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不得截留、扣缴农户流转收益。一句话,把土地流转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同时,《意见》对“有序”还做出很多具体规定,如土地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土地流转双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应当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
这一系列的规定,使得“有序”变得细化,变得实在,变得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经营规模应当“适度”
农村土地流转,农业规模化经营,这是中国社会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虽然《意见》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委托及代耕等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地。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流转奖补等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等等。但是,考虑到农业的规模经营发展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的客观需要,《意见》还是对土地流转的规模,做出了“适度”的要求。
那么,何为“适度”呢?《意见》根据山西农业的实际,给出了这样的量化,即现阶段对以种粮为主的,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对这样的规模要给予重点扶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还要求,各地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要注重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这可以说是对“适度”规模经营的创新,在为规模农业探索新路径。
土地用途务必“监管”
土地流转不但要“有序”,要“适度”,而且对土地流转的流向,即对土地的用途务必予以监管。省农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藏粮于田”,以土地安全确保粮食安全。
为此,《意见》提出了多个“严禁”,对土地用途予以“监管”。即严格坚持农地农用原则,土地流入方必须按照合同的合法约定使用土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为了做到监管的全面性,《意见》对设施农业用地也提出要求,就是要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意见》还有很引人关注的一点,就是对工商企业租地专门给予“规范”,要求县乡政府要探索建立多部门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制度,对租赁农地面积较大的企业,开展主体资质和经营能力审查、经营项目审核、土地用途审核和风险防范审核。
说到底,就是要保障把流转的土地用好,既不得使流转后的土地出现“非粮化”,更不能出现“非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