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法律法规的知识问答(一)法规科普
1.村民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答:村民委员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
2.村民自治的方式是什么?
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民自治的方式是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是指由广大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这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指村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必须由村民参与决定,这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指村民依照一定的法律制度参与村中事务的管理,这是村民自治的核心;民主监督,是指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及村干部的行为实施监督,就是实行村务公开,这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可靠保证。
3.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哪些?
答:村民自治的事项主要有:(一)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直接选举或罢免;(三)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四)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对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进行评议;(五)村民小组长的推选产生;(六)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七)村民代表的推选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八)监督法律规定的村民委员会职责、任务、权利和义务的实行和履行情况,如要求村务公开。
4.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该注意什么?
答:首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因为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其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为宪法和法律保护公民个人的一切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有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规定,那么,这些规定都是无效的,都必须加以修改或纠正。
5.村民小组组长应如何产生?
答:村民小组的组长应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有选举权的全体村民参加。推选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表决,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为减少矛盾,便于开展工作,一般采用第二种方式。村民小组会议推选出组长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备案。村民小组组长的推选,应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出后举行,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6.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村民进行罚款吗?
答:没有。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享有罚款权的主体只有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当然没有罚款权。
7.换届后不及时移交帐目怎么办?
答: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下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相关的帐目,如果不移交,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投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投票。即把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名单,印在同一张选票上,由选民分别划票后一次投入票箱;或将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姓名分别印在三种不同颜色的选票上,一次性填好后同时投入票箱。还有一种是分次投票。即先投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票;选举出主任后,再投副主任的票;选举出副主任后,再投委员的票。三次发票,三次投票,三次计票,分别选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前一种投票方式的好处是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后一种投票方式的好处是让在前一轮选举中落选的候选人仍然有机会参与后面职位的选举。在具体选举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使用哪种投票方式。
9.对委托投票,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答: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已经进行登记的选民由于在外打工、经商等,在选举日不能回村参加投票选举,可以委托本人信任的选民代为选举投票。但需办理书面委托投票手续,具体程序为:由外出选民本人填写《选民委托投票证》或凭录音、电报、书信,写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和委托理由,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后,委托生效,发给《选民委托投票证》。不办理委托手续,未经村民选举委员会批准,没有领到《选民委托投票证》的,只凭口头委托是不能委托投票的。持《选民委托投票证》的选民,在选举日应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到投票站,凭《选民委托投票证》领取、填写选票,亲自投票,不得将《选民委托投票证》交他人再“委托”投票。选举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选民委托投票证》中的被委托人的姓名,然后发给其选票,另外,法律还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最多不得超过三人。[!--empirenews.page--]
10.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如何处理?
答:选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2)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3)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的行为。(4)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除上述三项所列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