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热线:0351-4885129 | 投稿邮箱:sxxncw@163.com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状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6:01:19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2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状

  原告:刘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15669.5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2月20日,被告1王某驾驶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AM1231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浙A1L221号摩托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长一村村道口左拐弯处相撞,造成原告刘明受伤,之后被人送到医院。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于2008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住院13天。后来,原告由于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于2008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转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顾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于2008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于受伤,没有及时赶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此后,原告一直滞留家中边药物治疗边养伤,现回到杭州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另外,原告于2008年10月22日经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10级残疾。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很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 月 日



扫描二维码访问手机版扫描二维码访问手机版 山西新农村建设网微信公众号山西新农村建设网微信公众号
山西新闻报道集

全媒体矩阵

投稿热线:0351-4885129
投稿邮箱:sxxncw@163.com
官方微博:山西新农村建设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