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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孤儿养育补助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公布法规科普

发布时间:2023-01-05 15:47:27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维护儿童权益,保障孤儿健康成长,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及有关规定,太原市财政局、民政局制定了《太原市孤儿养育补助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孤儿养育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市财政、县(市、区)财政设立的用于全市开展孤儿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孤儿养育标准及补助资金。太原市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为2012年每人每月7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市财政补助15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50元。社会(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70元、省级财政补助130元、市财政补助600元。以后将按市及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上年度孤儿人数及孤儿基本养育需求逐年测算,安排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三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父母双亡、查找不到生父母和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等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独居、机构养育、家庭寄养或以其他方式养育的孤儿。对已满18周岁的孤儿,在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用;对18周岁以上在读全日制学校上学的孤儿,按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养育标准发放至毕业,在终止养育时,按照不低于6个月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一次性发给基本生活费用。孤儿医疗参保和参合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解决。

第四条 市财政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全市孤儿数量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将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时下拨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金及时落实到位,拨付到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及时发放。

第六条 孤儿养育补助金要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金。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精神,申请、审核、审批孤儿,确保享受孤儿养育对象准确和数据真实。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孤儿养育补助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孤儿养育补助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九条 各县(市、区)财政、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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