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明确子女应“常回家看看”法规科普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表决通过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明确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同时确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入法凸显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
摘要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确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
关键词·社区养老
社区养老重点发展日间照料服务
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建议,可以将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场所作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内容,并增加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规定。为此,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将积极支持发展以日间照料为主的社区养老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人日间照料、托老所、互助养老等服务设施建设。
关键词·养老床位
公办养老院优先保障孤寡、失能、高龄老人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法律还对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情况下老年人的安置问题作出规定: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并依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有关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政部将在国家层面制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鼓励民间资本和多元主体兴办养老机构,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关键词·独生子女
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亟待配套政策
修改后的法律对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给予特别关注。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蒋庄德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家庭养老能力受到削弱确实应该引起关注,目前独生子女负担老人的问题越来越突显,包括双方的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的扶助制度应该考虑这些问题,还应该有一些相应的配套政策。
关键词·出行便利
无电梯居民楼亟须改造
为了给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环境,修改后的法律对国家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作出明确规定。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副主任党俊武认为,法律设立“宜居环境”专章,旨在着力解决老年人的住和行的问题。
“大多数现有城乡建设规划都是按照年轻社会的要求设计的,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进入老年,这些基础设施成了问题设施,如很多城市六七层楼的居民楼房没有电梯,亟须通过适老改造工程等措施,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党俊武说。